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包装设计艺术学院行政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包装设计艺术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工作。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根据学校精神,讨论决定学院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讨论决定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上报学校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问题。
(八)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维护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研究审定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会议召开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湖南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有关事项在决策前须征求学术委员会、教代会意见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全体成员的 2/3,会议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上,不得经常请假不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会的,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等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综合类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并实行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全体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扩大到系主任、分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全体委员要切实担负起党的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时,该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与会成员之一) 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之外,会议的其他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对外传播或者泄露,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员工通报决策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学院按照决策公开的精神,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旁听有关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发言,无表决权。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根据情况制作会议纪要。制作会议纪要的,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审定后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杜绝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的现象。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策,少数人或者个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决策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及时地按照程序重新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按照《湖南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有关决策事项应当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须由教代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加强对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班子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经常出现仓促决策、违规决策,或者会而不议、议而不决现象的学院领导班子,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对于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