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设计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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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艺术学院

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湖工大学字[2018]38号)文件要求,现将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包装设计艺术学院评审小组

组长:文利民

成员: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名单如下:

班级

姓名

班级

姓名

数媒1501

郭佳倩

数媒1602

高冰羽

产品1501

邓惠婷

产品1602

丘汉忠

服装1501

张汝绮

数媒1702

李星霖

产品1603

卢佳琦

数媒1702

李佳琪

产品1603

王晗蒙

数媒1702

候佳凯

产品1603

肖丽丹

产品1701

胡晨瑜

产品1602

韩森浩

视传1701

胡译元

视传1601

赵婉兵

包装1704

杨帆

艺学1602

钟亚琪

包装1704

徐雍涵

艺学1602

康梦嘉

艺学1701

陈增鑫

艺学1602

陶静仪

服装1701

任娅芬

艺学1602

吉鈜湳

服装1701

吴慧

艺学1602

赵江南

环艺1701

陈鑫

艺学1602

许晓燕

包装1702

宋世荣

艺学1602

梁健

包装1704

富雅婷

动画1601

花爽

环艺1603

付泽

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名额指标,我校2018-2019学年一等助学金总名额为120人;二等助学金总名额为173人;三等助学金总名额为170人,其中重点资助对象82人。

序号

班级

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

重点资助人数

1等名额

2等名额

3等名额

1

产品设计1501

10

1

2

3

3

2

产品设计1502

8

 

1

2

3

3

产品设计1503

8

1

1

2

3

4

产品设计1504

16

1

2

6

4

5

产品设计1505

7

 

1

2

2

6

动画1501

8

2

2

2

2

7

动画1502

5

2

2

1

1

8

服装1501

6

 

1

2

2

9

服装1502

4

 

1

1

1

10

环境设计1501

11

2

2

3

3

11

环境设计1502

8

 

1

2

3

12

环境设计1503

10

 

2

3

3

13

视觉设计1501

5

1

1

1

1

14

视觉设计1502

6

 

1

2

2

15

数媒艺术1501

8

1

1

2

3

16

数媒艺术1502

6

1

1

2

2

17

艺术设计学1501

6

 

1

2

2

18

艺术设计学1502

4

 

1

1

1

19

产品设计1601

10

 

2

3

3

20

产品设计1602

11

1

2

3

3

21

产品设计1603

7

 

1

2

2

22

产品设计1604

8

 

1

2

3

23

产品设计1605

10

1

2

3

3

24

动画1601

7

1

1

2

2

25

动画1602

5

1

1

1

1

26

服装1601

5

 

1

1

1

27

服装1602

8

 

1

2

3

28

环境设计1601

10

2

2

3

3

29

环境设计1602

9

1

1

3

3

30

环境设计1603

6

2

2

1

2

31

视觉设计1601

8

1

1

2

3

32

视觉设计1602

6

 

1

2

2

33

数媒艺术1601

10

 

2

3

3

34

数媒艺术1602

7

2

2

1

2

35

艺术设计学1601

9

3

3

2

2

36

艺术设计学1602

9

3

3

2

2

37

包装设计1701

8

 

1

2

3

38

包装设计1702

10

2

2

3

3

39

包装设计1703

9

2

2

3

2

40

包装设计1704

13

3

3

4

4

41

产品设计1701

8

1

1

2

2

42

产品设计1702

12

3

3

2

3

43

动画1701

5

1

1

1

1

44

动画1702

12

2

2

3

3

45

服装1701

7

2

2

1

2

46

服装1702

11

3

3

2

3

47

环境设计1701

9

 

2

3

2

48

环境设计1702

9

1

2

3

2

49

环境设计1703

9

1

2

3

2

50

视觉设计1701

6

1

1

2

2

51

视觉设计1702

9

 

2

3

2

52

数媒艺术1701

9

 

2

3

2

53

数媒艺术1702

6

1

1

2

2

54

艺术设计学1701

6

 

1

2

2

55

艺术设计学1702

6

2

2

1

2

56

产品设计1801

9

1

1

4

2

57

产品设计1802

9

2

2

3

2

58

包装设计1801

7

1

1

2

2

59

包装设计1802

10

1

2

3

3

60

包装设计1803

8

1

1

2

2

61

包装设计1804

8

1

1

2

2

62

包装设计1805

6

2

2

1

2

63

动画1801

9

2

2

3

2

64

服装1801

10

2

2

3

3

65

服装1802

5

 

1

1

1

66

环境设计1801

9

1

1

4

2

67

环境设计1802

9

3

3

2

2

68

环境设计1803

9

 

1

4

2

69

视传1801

7

1

1

2

2

70

视传1802

9

 

1

4

2

71

数媒1801

10

1

2

3

3

72

数媒1802

6

1

1

2

2

73

艺术设计学1801

12

2

2

3

3

74

艺术设计学1802

4

1

1

1

1

75

陶瓷艺术设计1801

9

4

4

2

2

 

总计

610

82

120

173

170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法

1、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生且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含2018级预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内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被认定为以上七类重点资助对象的学生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8)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2、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的特别说明:

跨学院转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转学院认定表》要求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手续,学生在新转入学院参评国家助学金。

本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在新转入班级参评国家助学金。

三、班级评审要求

1、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18级为班助和班级负责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生所在寝室学生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人数不限)。其中班委(18级为班助和班级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即班委(18级为班级负责人)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不参与认定工作。

2、评议小组可根据家庭困难生填写的《参考:班级个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量化及评分表》以及该生日常的消费情况进行家庭困难程度认定,同时组织填写好《班级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签字并上交纸质稿。

3、在籍不在校的学生(休学、当兵等)的家庭困难生不予参评。

4、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5、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年级、学院、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在评选发放过程中出现请客送礼、拉票、截留、挪用资金现象;严禁学院班级学生平分、冒领奖助学金等现象;严禁工作人员在评选发放过程中违纪违规操作,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

2018年10月13日

附件1:湖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机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分[2007]133 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安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13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部(处)务处、教务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做中人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年级辅导员及3名以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公示)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8000元1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1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1人.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1人.年,秋、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努力刻苦,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专业年级第一,且原则上上学年智育成绩排名专业年级前三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者,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6、大学期间至少获得一项以上荣誉;

7、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特别说明:转专业学生分为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和跨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生上学年两个学期就读专业不同的,无论是学院内转专业还是夸学院转专业,因专业不同,成绩不具可比性,原则上不予参评。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的,且属于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在现学院参评国家奖学金;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且属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到原学院(转专业前所在学院)参评国家奖学金,学院不得已学生已离开此学院开为由不让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记录,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列;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特别说明:转专业学生分为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和跨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生上学年两个学期就读专业不同的,无论是学院内转专业还是跨学院转专业,因专业不同,成绩不具可比性,原则上不子参评。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的,且属于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在现学院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若上学年全年均就读原专业,且属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到原学院(转专业前所在学院)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不得以学生已离开此学院为由不让学生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且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优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被认定为以上七类重点资助对象的学生应享受国家等助学金资助;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 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8、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9、转专业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的特别说明:跨学院转专业的家庭经济因难学生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转学院认定表》要求办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手续,学生在新转人学院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  校资助中心统筹考虑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不同专业年级特征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计算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人数将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全部下达至各专业年级,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至各班级,学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且所有的名额分配都必须在全院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4、曾获得奖励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上学年的个人成绩单;

4、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因难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资助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资助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年级(专业)推荐

各年级(专业)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织本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对所有提出国家奖助学金中请学生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进行民主证议,评议结果反馈回所有提出申请的学生,同时将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内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成员组成。

组长:年级辅导员;组员:各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在年级专业内公示。

3、学院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年级(专业)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得资格的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学生信息录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校资助中心。

4、学校审查

校资助中心负责市查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市查通过名单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市批。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学校上报

根据全校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村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数项拨到学校后,校资助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学院、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校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

2、若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学院,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各学院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给获奖、受助的学生,严禁各学院、各班级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随机调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违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校资助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经査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2、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手机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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