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9〕18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予以印发,请各单位
遵照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2019 年 3 月 11 日
湖南工业大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促进学科专门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第三条 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其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不含校公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三)结业后通过换证考试而取得毕业证书者;
(四)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对本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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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审查,列出本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六条 学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第七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15 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工大政字〔2015〕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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